案情介绍
陈某某与C物流公司签订有承揽合作协议,约定:陈某某按照C公司提供的软件系统注册成为某配送平台配送员;C公司根据配送系统统计的有效订单配送数量向陈某某支付跑单费用;陈某某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单及何时接单,但每月需达到最低跑单量;除按约定应当由C公司提供的物资,陈某某应自备完成订单配送所需的工具、物资等;双方仅基于本协议产生合作关系,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法律关系。陈某某要求确认与C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了承揽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是合作关系,陈某某自行提供配送外卖订单的电动车,现无证据表明C公司对陈某某进行考勤及陈某某需要遵守C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故认定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签订了承揽合作协议,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该约定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实际履行过程中也是按照承揽合作协议相关约定履行,并非“假外包真用工”,故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无履行劳动合同的实际内容。法院从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出发,考量当事人合意、合同要素、人身和财产从属关系等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内容,最终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