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配送行业等非全日制用工应注意用工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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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某饮食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来源:广州南沙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11月19日  阅读量:40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于2023年7月14日到被告某饮食店处工作,岗位为餐品配送员,双方在微信中约定原告的用工形式为兼职,工作内容为白天送餐。7至8月期间原告实际上班时间达到6小时/天。2023年9月,原告正式转为全职,工作内容不变,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薪酬为3600元/月加200元全勤奖金。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2023年7月至8月原、被告约定的兼职期间,双方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某饮食店同意向原告郭某支付一定补偿;二、原告郭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外卖配送行业工作时间灵活、薪酬相对可观,且随着餐饮、日用品等外卖、配送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人以外卖配送作为职业选择。外卖配送员流动性强,部分为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工作时间灵活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忽略了用工时长,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管理松散、手续不完备,增加潜在风险和损失。本案被告对超出法定非全日制用工时长的用工关系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产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问题。多样化的用工形式使外卖行业能够适应不同劳动者的需求,也满足企业对灵活用工的需要,但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用工时应严格把握用工时长,保护劳动者利益,避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