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杜某在杨某公司员工。2018年,杜某做工时不慎受伤,经南沙区人社局认定为伤残九级。杜某受伤后,杨某仅支付部分费用并注销公司。后杜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杨某应向杜某支付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杨某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执行立案后,鉴于杨某未依法申报财产且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支付工伤赔偿,性质较为恶劣,法院决定对其进行拘留。执行法官找到杨某后,杨某当场支付5万元并与杜某达成和解,约定剩余的款项分期支付。然而杨某并未按照和解协议支付后续分期款项,为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法院决定再次对杨某进行跨市拘留,帮助申请执行人追讨赔偿款。最终,杨某当场支付剩余的赔偿款。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杨某拒不支付工伤补偿且拒绝申报财产,甚至达成执行和解后再次出尔反尔,情节恶劣,应当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