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产假工资差额损失可向原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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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广州南沙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11月19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田某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46200元/月,田某怀孕期间,某房地产公司以田某涉及篡改项目数据、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田某对此不予确认。后因某房地产公司在孕期辞退田某,导致田某入职新公司后享受的生育津贴与继续在该房地产公司处工作所获得的产假工资有较大差距。故此,田某诉至法院主张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差额损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

争议焦点

  某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向田某支付产假工资或产假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其主张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事由负有举证责任,本案某房地产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某房地产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本某房地产公司与田某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田某可以享受不低于在某房地产公司的原工资标准46200元/月的产假工资,现因田某被迫离职,其入职新公司后的工资薪酬大幅低于原在某房地产公司处的工资薪酬,遂法院支持田某主张的实际产假工资差额损失。

法官说法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女职工因生育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系法定权利。本案明晰了孕期女职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新用人单位的工资报酬大幅下降,导致产生可享受的产假及生育津贴权利受损,女职工可向原用人单位主张产假工资差额损失,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具有指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