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环保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环境保护专业设备制造、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等。周某于2013年3月4日入职该公司,岗位为油漆组组长,双方签订了自2018年3月3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为计件工资,某环保公司每月2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月工资,每月有发放工资条,需要签收。周某通过面部识别考勤,考勤记录每月公布,需员工确认。某环保公司为周某缴纳了社保。某环保公司于2021年8月搬迁至某市,经与包括周某在内11位员工沟通协商,11位员工不同意到该市工作,故某环保公司于原工作地点距离3.8公里的地点租赁新厂房,安排11位员工到新厂房工作,工资待遇不变并提供10元/天的交通补贴,11位员工均未到新办公场地上班,一直在原办公场地打卡,某环保公司多次向11位员工发出催促到岗的通知书。某环保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11位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于当天解除11位员工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均为11位员工旷工违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此,周某诉至法院主张某环保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环保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中用人单位办公地址搬迁,劳动者不愿至新地址办公,是否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的旷工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结合证据可知,某环保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大部分设备仪器和人员搬迁至某市,因周某等部分员工不同意搬迁,某环保公司将面积较大的原厂房出租后租赁新厂房安排该部分员工到新厂房上班,并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了设立新厂房的说明,已明确告知员工调整后的薪酬待遇、工作岗位不变,同时新工作地点距离原工作地点为3.8公里,某环保公司承诺提供10元/天的交通补贴、工作时间推迟30分钟上班,规划了新厂房人员配置并发布相关招聘信息,在调岗不存在侮辱性和惩罚性或存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周某未到新厂房上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新厂房缺乏劳动条件,若调整后某环保公司存在不提供劳动条件、强令冒险作业等情形,周某可在报到出勤后主张权利,而不应对某环保公司的催告到岗不予理会,故周某未按照某环保公司要求至新厂房上班,已构成旷工,某环保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周某主张某环保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签订的合同,不仅约束着用人单位,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劳动者而言,也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合法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注意,一是用人单位需明确将旷工情形写入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职工或向职工进行了公示;二是有完善的考勤制度,能够证明劳动者旷工的事实,且需核实劳动者是否履行了请假审批程序或是否有其他正当理由、制定的请假审批程序是否具有合理性;三是出现劳动者旷工或请假未返岗的情况,可及时发出返岗通知,保留旷工证据;四是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及时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