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虽然《劳动合同法》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但《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相应的权限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中规章制度即为用人单位行使其管理权、约束劳动者行为的重要方面。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的讨论通过,同时进行公示,否则制定的规章制度便形同虚设,无法正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案例
王某于2015年2月18日进入某材料公司担任辅助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000元。2016年1月5日王某上班时与其主管就工作事宜发生争执,双方相互辱骂,后被其他同事劝阻,公司第二天即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该决定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庭审中,某材料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规章制度中违法违纪规定,辱骂领导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章制度在制定时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通过,且公司未将该规章制度向职工公示。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某物业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