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华某入职深圳某技术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另签字确认愿意遵守《员工手册》规定的制度。该手册载明“未经审批同意,在下班时间结束前离岗的人员属于早退。在一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早退达3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规定,并按照公司奖惩制度处理。”2022年12月,该技术公司单方要求解除与华某的劳动合同,理由为华某在午饭时间(12:00)存在6次早退1分钟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华某认为该技术公司对“早退”缺乏明确认定标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华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技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该委裁决支持华某的诉求。深圳某技术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本案中,深圳某技术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华某确有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另外,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的同时,应当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深圳某技术公司从未向华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其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故深圳某技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其应当向华某支付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深圳某技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宣判后,深圳某技术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法律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权利,二者“形影不离”却又“泾渭分明”。用人单位设立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故应当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认定应遵循公序良俗、公平、处罚相当性等原则。本案裁判依据“一般社会价值观念”评判标准考量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时考虑公司类型、规模与职工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综合作出评判,为有效规范劳企双方行为提供了司法示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