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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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与武汉某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东湖高新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11月13日  阅读量:33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裴某(女,58周岁)到武汉某酒店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截止其最后一个工作日(2021年8月12日),该酒店尚未向其发放2022年7月1日至8月12日期间的工资4200元。2022年8月12日,该酒店向裴某出具《告知函》,内容为“公司承诺,7月1日至8月12日的工资将于2022年9月15日之前分批发放”,并加盖有该酒店所属公司印章。因该酒店未按约定支付差欠工资,裴某于2023年2月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酒店支付其被拖欠工资4200元。该委以裴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裴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裴某入职该酒店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从约定的内容及实际的用工情况看,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裴某依约提供劳务后,酒店应当依约支付劳务报酬。据此,法院判决该酒店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裴某被拖欠的工资。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我国正步入老龄化社会,超龄人员务工的社会需求愈发增多。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纠纷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中重要的案件类型,关系着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有效落实。对于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认定,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该类群体已达退休年龄、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本案裁判对超龄务工人员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障,有利于切实维护“银发上班族”的就业权利,充分发挥老年群体向社会贡献余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