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陈某与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约》,约定该公司担任陈某独家的经纪公司,公司有权安排陈某的所有直播演艺工作,并作为陈某的委托代理公司签署有关演艺合同。合同还约定,陈某须遵守公司关于上下班、请销假等方面管理制度,遵循公司考勤流程,否则视为违约。若陈某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公司有权取消其直播资格,并扣除其当月报酬。陈某的收益按平台礼物结算收入的60%发放,陈某每月完成最低直播天数26天、最低直播时长130小时任务后,可以取得保底收益4000元。2022年5月,陈某因身体原因不愿继续直播,公司遂安排其从事人事工作。因陈某拒绝,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后陈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该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裁决不予支持。陈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关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强调隶属性。而合作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协商一致达成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强调契约性。本案中,陈某直播所使用的账号为其自有账号,其对直播时间的安排具有一定自主性,其收入亦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打赏,陈某与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陈某的收入金额,双方约定的保底收入系公司应当给予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并非陈某收入的主要来源,不应认定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虽然公司对陈某有一定的管理行为,但该管理行为系基于双方合作关系而产生的必要管理,不应视为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据此,法院认定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直播、网约车、送餐员等新业态就业形式层出不穷,且与传统用工模式存在较大差异,是否能够认定具有劳动关系,一直是该类案件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对于新业态用工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须穿透合同形式,从组织、人格、经济上的隶属性等角度,对双方之间的实际用工模式进行实质性审查。本案裁判深入合同内容和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隶属关系,而是一种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作关系,对于依法审慎处理新型用工形式下的劳动关系纠纷具有指导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