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与四川省眉山市的原告肖某某签订《劳动协议书》,约定某实业公司聘用肖某某担任销售管理工作,报酬为税后年薪300000元。《劳动协议书》约定的工作期满后,肖某某继续在某实业公司工作,成立事实劳动关系。2020年10月,肖某某因某实业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安排带薪年休假或未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等违法行为,向某实业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仲裁裁决,由某实业公司支付肖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61326元。肖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工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同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肖某某与某实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协议书》在2020年1月1日期满,双方自2020年1月2日起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具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此外,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遂判决某实业公司支付肖某某工资、补偿金等共计852895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人才交流,构建和谐稳定的就业环境,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应积极助力川渝地区用工关系法治化,鼓励川渝间人才交流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了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用人单位仍具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继而依法保护了来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化就业环境建设,持续助力双城人才深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