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原告闻某应聘到被告重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双方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食品公司未为闻某购买职工医疗保险。2021年7月,闻某身患疾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3万余元,因缺少职工医疗保险提供必要保障,闻某只能以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7千余元。后经重庆市荣昌区医疗保障局核算,闻某本次住院医疗费如按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将可报销近1.5万元。2022年1月,闻某向重庆市荣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食品公司支付医疗保险损失2.4万元。同日,重庆市荣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闻某不服,遂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未为闻某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导致闻某住院医疗费无法通过职工医保进行报销,给闻某造成了经济损失,遂判决重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闻某医疗保险损失7千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国家法律规定并实施,能够为职工的基本医疗权利提供必要保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是其强制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既不能因劳动者承诺放弃而不履行,也不能以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或其他方式进行规避。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应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从而保证劳动关系稳定存续,并在必要时作为处理双方争议的重要依据,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