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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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重庆市荣昌区某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荣昌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11月08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自2019年9月起在被告重庆市荣昌区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木业公司)从事清理木材加工黑皮垃圾工作,李某某时年已满六十周岁。2019年11月,李某某在某木业公司车间传输带下方工作时,被从传输带滚下的木头砸伤背部。经治疗出院后,李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并被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某木业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经区、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某伤情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1年3月,李某某向重庆市荣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木业公司支付李某某各项工伤待遇179890.72元。该委于同日向李某某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某不服该通知,遂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为某木业公司提供劳动过程中,双方虽不成立劳动关系,但遭受的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因此应由某木业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赔偿。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遂判决某木业公司承担相应工伤主体责任。某木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现实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从事劳动的情况并不鲜见。因超龄人员不具有法律确认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超龄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保护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困难且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的超龄人员而言,一旦因劳动遭受损害,会导致其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甚至埋下社会隐患。通过本案依法判决,有力保护了超龄人员因工受伤的赔偿权利,彰显了人民法院关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立足审判职能回应社会关切的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