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官某某与重庆市荣昌区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驾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官某某从事驾校教练员工作。2021年6月,某驾校公司作出《关于官某某教练的调岗通知》,免去官某某小车场训教练员职务,任命其为公司环卫绿化员,工资待遇:120元/天。随后,某驾校公司关闭了官某某的教练网络系统。官某某对此次调岗提出书面异议,某驾校公司未予理会。2021年6月17日,官某某向某驾校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书》,认为某驾驶员培训公司的调岗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经劳动仲裁后,官某某不服仲裁结果,遂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安排工作岗位、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相应劳动条件,确需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应与劳动者协商。官某某与某驾校公司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官某某工作范围,但某驾校公司擅自调岗并降低工资标准,不仅严重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而且对官某某具有明显的侮辱性,因此调岗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应属无效。此外,某驾校公司在官某某明确拒绝后仍不予纠正,拒不履行劳动合同,侵犯了官某某的劳动权益,迫使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某驾校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遂判决支持了官某某的诉求。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法订立并严格遵守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确需变更的合同内容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处理。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涉及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内容,如何正确处理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自主权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冲突问题,则需具体评判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正当性。本案中,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显著降低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评价,不具有正当性。人民法院通过对用人单位不正当调岗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对于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维护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