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因此,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凭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作为劳动者,为了方便维权或者便于后期办理失业登记或重新就业,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案例
2015年3月,张某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2017年1月,公司人事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某随即离开公司。A公司未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凭证,张某也没有向公司提出此项要求。张某自认并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A公司答辩中否认其向张某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