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工伤职工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后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能否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总赔偿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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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10月11日  阅读量:4

简要案情

  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某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办理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将保险理赔款给付给劳动者。而后,劳动者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就劳动者已获得的保险理赔款能否从公司应承担的总赔偿款中予以抵扣产生争议。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用人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该险种作用在于赔偿雇主对雇员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减轻雇主的赔付压力。本案双方虽然对于保险理赔款如何处理未作出约定,但如果劳动者因此而双重获利,致使公司的损失并未因购买保险而获得弥补,显然与公司投保的保险目的相悖,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因此,公司主张劳动者获得的雇主责任险理赔款从其应承担的工伤赔偿款中进行抵扣,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雇主责任险作为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其所雇佣的人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雇主责任险作为一种有效转移风险的财产险,近年来得到很多用人单位或雇主的青睐,其目的在于减轻用人单位或雇主的赔偿责任。在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劳动者或雇员对保险理赔款项未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尊重雇主投保的保险目的,充分发挥雇主责任险有效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