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某劳动者在公司从事采购工作。某月中旬,该劳动者向公司经理反映其工作量已超出本人的承受范围,希望公司考虑解决。公司经理予以认同,并表态要增加人手分担其工作。当月月底,公司办公系统显示该劳动者尚未完成推送的采购订单有1000余条,其中部分已经超过或临近生产要求的到货日期。公司以劳动者严重失职为由将其开除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司给劳动者安排的工作量已明显超出了其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力所能及的限度,劳动者未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并非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公司在已知晓劳动者工作现状的情况下,未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改善,而将劳动者的工作境遇界定为严重失职,依据并不充分。公司未能举证经济损失已实际产生以及损失与劳动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公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诉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职责,但应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量已明显超出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力所能及的限度,用人单位也未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工作量的调整或给予劳动者其他协助,致劳动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劳动者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严重失职。即使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产生经济损失,该损失可认定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的劳动用工和生产经营风险,劳动者无需对此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