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某劳动者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其辞职申请,但迟迟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此后,新单位向该劳动者发出聘用通知,但因劳动者无法提交离职证明而取消录用。该劳动者主张公司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致其无法入职新单位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劳动者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有再次就业的权利。原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主观存在过错,应对劳动者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和劳动者对经济损失的举证情况,本案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支持劳动者合理期间的工资损失。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会阻碍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自主创业、再就业的相应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能够确保劳动者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进而促进劳动市场的公平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