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社交媒体发表“不当言论”,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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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10月11日  阅读量:119

简要案情

  某劳动者因与公司存在纠纷而建立微信群,将公司员工70余人加入群中,发表不实言论,并通过微博、快手、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进行传播,在公司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认为该劳动者的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该劳动者不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寻求正当的救济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合法诉求。该劳动者未持谨慎、理性态度将不实言论通过自媒体向外发布,势必误导不特定的他人对公司产生错误认知,对公司的内部管理秩序和外部声誉产生负面的影响及危害,明显超出了员工职场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具有合理、合法性。

典型意义

  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并非没有限度。鉴于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组织管理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劳动者负有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之言论的义务,也就是“忠实义务”,这也是劳动契约的本质要求。劳动者发表职场言论时,需尽审慎、理性的注意义务,不得任意发表未经验证、核实而有损企业声誉、形象的意见或观点,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超出言论自由合理边界产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