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参与打架斗殴未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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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10月11日  阅读量:18

简要案情

  A、B均是某公司的员工。B在车间内将正在工作的A碰倒,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公安机关对该二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后公安机关给予B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未对A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以A、B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该二人的劳动合同。A认为其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安机关对A、B打架斗殴进行了立案调查,所作出的处理结论应作为公司认定A是否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该公司没有对该二人“打架斗殴”责任予以区分,简单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A的劳动合同,与公安机关对此案件的调查事实和处理结论不相符,其解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应支付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除了在内容和程序上具有合法性以及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之外,更要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和普通百姓朴素价值观,具备合理性并应符合社会综合治理的大要求。在对员工“打架斗殴”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评判时,要依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对事件起因、情节、行为性质、过错、责任等全面审查,综合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