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对在工作获知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若公开、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为中山一厨卫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2021年10月21日与中山某卫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约定。10月22日,黄某某上班第一天即在公司电脑登录账号为133****6082的百度网盘,将公司电脑中五份文件夹(内容包括产品高清图、报关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1000多份文件)上传至其百度网盘。完成上传后,黄某某将公司电脑中的百度网盘删除。10月23日,黄某某从中山某卫浴公司离职。
裁判结果
黄某某身为与中山某卫浴公司经营业务有交叉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隐瞒其身份而入职中山某卫浴公司,在上班第一天就将中山某卫浴公司内部资料上传至其个人百度网盘,明显存在侵犯中山某卫浴公司机密的意图,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双方约定和黄某某的行为等情节,酌情判令黄某某向中山某卫浴公司赔偿50000元。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劳动者对在工作获知的商业秘密应负保密义务,若公开、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处理对违反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的劳动者具有惩戒示范作用,有利于企业通过合法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引导企业通过公平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3年全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