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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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10月11日  阅读量:12

裁判要旨

  双方仅签订过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主动离职时无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钟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入职中山市某服饰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钟某某一直工作至2017年6月29日。中山市某服饰公司未发放钟某某2017年6月工资。钟某某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4884.51元。2017年7月3日,钟某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中山市某服饰公司支付钟某某2017年6月工资4500.72元、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489.92元。中山市某服饰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其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裁判结果

  案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驳回了中山市某服饰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件。社会生活中,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先存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因种种原因未正式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然在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形成后续的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双方建立的仅是一般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种类型事实劳动关系虽然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但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关系,其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如劳动者主动终止劳动关系,则劳动者无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可以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采用,作为司法解释第34条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