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并非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可以得到认可,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定时应当具体明确,既要有合法性、合理性、系统性,也要有实际操作性,还应具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否则,仲裁委一般都不会采信。
案例
郑某于2016年1月4日进入某贸易公司担任采购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000元。2017年3月6日下午及3月13日下午,郑某分别旷工半天,此事被其同事反映给公司领导后,公司随即在2017年3月15日书面通知郑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郑某经常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郑某不服该决定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15000元。庭审中,某贸易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规定,经常无故旷工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在制定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公司将该规章制度向全体职工公示。郑某表示确实知道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其认为两次旷工不能被认定为经常旷工。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某贸易公司应向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