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伯违反竞业限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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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株洲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9月18日  阅读量:15

基本案情

  吴某伯于2011年4月26日入职株洲中车某公司,从事技术(职位)工作,岗位为模块产品开发部副部长。2019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非经株洲中车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吴某伯在离职后2年应遵循竞业限制约定。2021年8月23日,吴某伯辞职,并签署了公司送达的《实施竞业限制权益和义务告知书》。吴某伯离职后,株洲中车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吴某伯22个月的补偿金286000元。2022年1月19日,吴某伯借用其女儿名义成立合肥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与株洲中车某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合肥某某电子科技公司,该公司业务范围与株洲中车某公司存在一定的重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吴某伯的女儿系在校学生,吴某伯声称其女儿在某行业实习未提交任何证据,也未就其女儿的商业投资行为及从业经验作出合理的解释,该行为完全不符合常理,且吴某伯未就其任职合肥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行为作出合理说明,应当认定吴某伯通过其女儿实际控制了合肥某某电子科技公司。因此,法院确信吴某伯通过合肥某某电子科技公司实施了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事实存在高度盖然性。故法院判决吴某伯向株洲中车某有限公司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8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制度,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护航企业创新发展、助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举措。本案中,劳动者意图通过其女儿规避竞业限制,有违诚信原则。法院判处其返还补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处理结果,依法妥善处理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激励企业安心投入科研,依法获取经营优势,通过企业发展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最大限度的保护广大劳动者权益。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