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可以上班的证明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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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市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0日  阅读量:7

【简要案情】

  2016年8月9日,潘某入职某滤清器公司,签订期限至2019年8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潘某因患有慢性病向公司申请病假,公司同意潘某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休病假。2019年2月28日,潘某要求回公司上班,并提供了医生开具的疾病证明书,该证明书注明“建议潘某休息1周”。公司要求潘某提供医院出具的可以上班的证明才能上班,潘某未能提供。公司以潘某从2019年3月开始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属于连续旷工三天为由,按自动离职处理。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1日解除。潘某申请仲裁,要求某滤清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予以支持,双方没有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可以上班的证明是否合法?

【案例点评】

  用人单位应依法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本案中,潘某于病假期满时已向某滤清器公司提出上班,即已履行作为劳动者的义务,但某滤清器公司要求潘某提供医院出具可以上班的证明才能上班,该要求加重了潘某作为劳动者的义务,不具有合理性。潘某在病假期满后没有返回公司上班,系因某滤清器公司不合理要求所致,并非潘某故意不上班,因此不构成旷工行为,某滤清器公司以此认定潘某旷工,以其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潘某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