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建立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系且未按公司规章制度申报和回避,用人单位可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江门市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0日  阅读量:9

【简要案情】

  陆某在某厨房系统公司担任行政主管,该公司《员工手册》订明任何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和本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以获取利益,公司不提倡员工与自己的亲属、好友所在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有正当理由建立业务关系的要主动向上级申报自己的亲友关系,并应在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回避,一经发现,将作为严重违纪并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陆某在2017至2018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亲属借用案外人冯某的名义与公司建立业务联系,为公司提供员工班车租赁服务。陆某未按照规定向公司申报,也未在相关业务中进行回避。公司发现陆某的上述行为后,遂于2018年6月21日向陆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8年8月1日,陆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某厨房系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案经仲裁和一、二审法院审理,均驳回陆某的全部请求。

【争议焦点】

  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与用人单位建立业务关系且未按规定申报和回避,能否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案例点评】

  陆某作为该厨房系统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熟知该公司制定的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其明知员工利用职务上之便利为自己或亲属从公司谋取利益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本案中,陆某负责公司员工上下班接送车辆的租赁业务,其明知其亲属借用案外人冯某的名义与公司存在车辆租赁业务关系,但陆某既未向上级书面申报其与亲属实际支配的车辆挂靠于冯某车队的情况,也未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在上述车辆租赁业务中回避,反而利用职务之便利指示冯某将从公司处收取的租车费用分别转账至陆某及其他亲属的银行账户,试图隐瞒自己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行为,明显有悖于劳动者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且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公司有权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依法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陆某无权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