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梁某于2005年4月20日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0年11月11日某公司违法解除与梁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某公司直到2012年7月18日方为梁某办理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的审核手续。2012年7月25日,梁某从劳动监察部门收到《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及《失业登记通知单》,通知单上注明其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因是单位逾期办理解聘。此后,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赔偿其未领取的失业金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某公司在2010年11月11日与梁某解除劳动关系,却未及时给梁某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导致梁某无法享受法定的失业保险待遇,作为用人单位的某公司应赔偿梁涛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2011年7月1日之前,失业保险金为每月536元,某公司应赔偿梁涛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9648元。
案件评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的流动越来越频繁,许多劳动者时常会面临失业的风险。失业保险金就是针对劳动者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性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劳动合同法及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报备手续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造成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金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案例,我们应当认识到,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但劳动者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毕竟一种事后的救济方式。因此,身为劳动者在就业时就应更加注重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在选择用人单位时,应对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多做了解,更好的规避就业风险。反观用人单位也应规范用工,为劳动者及时投缴保险,不要因贪前之小利而不顾后害,最终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