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某建筑公司是某项目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陈某于2017年9月16日入职该公司从事泥水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0月17日,陈某作业时,从门字架摔下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Ⅸ级,确认陈某的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9月9日,共328天。停工留薪期满后,陈某以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另一倍工资差额等。案经仲裁及一、二审审理,最终支持了陈某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
【争议焦点】
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已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期间在内的二倍工资?
【案件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陈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后,公司理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陈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直至陈某因工受伤,该公司已用工满一个月仍未通知陈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不明确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初衷相悖。因此,即便劳动者确因工伤治疗处于停工留薪期间,也并不当然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因此,某建筑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其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另一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