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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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8月05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1年2月到某装饰公司从事精装修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0日该公司给陈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陈某:鉴于您2011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无法胜任本岗位职责,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的最后工作日为:2012年2月10日。某装饰公司,2012年2月10日”。陈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认为其虽不胜任精装修工程师岗位,但该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4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陈某虽对某装饰公司关于其不胜任工作岗位的主张并无异议。但该公司未依法调整陈某的岗位或对其培训,直接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裁决该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3400元。

案件评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处理,否则将面临承担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用人单位直接向陈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陈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忽略了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这一法定程序,导致因程序上的瑕疵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从而被裁令向陈某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