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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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8月05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张某与某企业订立了期限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6月29日止的劳动合同。2011年4月,张某经医院确诊怀孕。2011年6月底,该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为由,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张某认为企业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怀孕期间,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之规定,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中,张某在怀孕期间,虽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但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至哺乳期满,所以该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