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胡某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胡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7月20日,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胡某先后住院治疗2次,共住院19天,医嘱建议休息8个月。胡某受伤后,甲公司没有在30天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8月28日,胡某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8月11日,胡某的伤情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八级。后胡某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1月17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其中有一项裁决为甲公司需支付胡某医疗费。甲公司认为企业已经为胡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医疗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单位无需承担,故不服该项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经查,甲公司虽然为胡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胡某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在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应由甲公司承担。双方确认,胡某申请工伤认定前共产生医疗费63554元,未能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胡某上述医疗费用。
法官后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将导致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部分,也须由用人单位承担,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案中,甲公司因未在胡某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终导致医疗费6万余元由甲公司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