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开拓销售渠道,聘用张某为业务销售员,从事推销钢管业务。双方约定底薪2000元/月,报酬按销售量支付提成,不缴纳社保。张某自身另有其他固定工作,且未纳入甲公司职工名册。在此期间,张某为甲公司联系到三家业务单位,并收到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业务费若干。之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甲公司之间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张某的工作时间不受甲公司限制,亦未接受甲公司的管理、监督,双方之间并无从属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据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非仅凭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综合考量以下情形: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按指定方式、形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而非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等等。
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交如下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