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温某原在某纸业公司任制造部造纸一车间班长一职。2017年,某纸业公司实施改制,要求制造部在生产产品的同时进行质检,正、副班长必须兼任检测原纸质量的职能。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某纸业公司组织制造部正、副班长进行原纸检测的培训及考试,温某均拒绝参加。经公司多次与温某沟通,温某仍表示不愿意担任质检工作。2018年5月3日起,该公司将温某从制造部造纸一车间班长岗位调至制造部造纸三车间打浆工岗位,但温某仍到旧岗位上班,没有到新岗位报到,某纸业公司以温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温某解除劳动合同。温某请求某纸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经仲裁及一、二审法院审理,均不予支持温某请求。
【争议焦点】
某纸业公司的调岗行为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案件点评】
用人单位依法独立经营,享有用工自主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劳动者的能力、经验、技能等情况,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地点。某纸业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加质检工作,造纸车间各班长均通过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后经考试胜任质检工作,温某拒绝参加质检工作的培训是导致其不能胜任质检工作的主要原因。某纸业公司将温某调离班长岗位,符合生产经营的需要。岗位调整前后的工作内容都是造纸,工作地点都在公司同一厂区造纸车间内,工资水平与其他打浆工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因此,某纸业公司的调岗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温某应当服从某纸业公司的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