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起,罗某进入甲公司从事操作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甲公司未为罗某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0月,罗某骑摩托车发生单方事故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罗某因事故共产生医疗费72218.62元。后罗某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因公司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医疗费未能报销的损失。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罗某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社保部门核算,若罗某正常参保,其住院费用70357.9元中医保可报销金额为45804.55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甲公司未为罗某交纳社保,致使罗某不能通过医保报销的45804.55元医疗费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罗某医疗费损失45804.55元。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我国社会保险类型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类型。当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参加上述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本案中,甲公司没有为罗某缴纳医疗保险,又无法补办医疗保险,导致罗某不能通过医保报销相关医疗费用,该损失由甲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