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系甲公司员工,甲公司未替孙某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8月,孙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经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但未参加,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向孙某支付相应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0万余元。
法官寄语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不仅是保障职工的利益,也是避免自身的风险。同时,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也应及时维权,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