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阚某原为江苏某地的物流从事人员,并注册成立了经营货物运输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11月,在某物流科技公司的筹备期内,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张某通过微信向阚某等人发送了邀请函,邀请阚某作为该物流科技公司在江苏某地的合作人,并载明了阚某享有的薪资及股权,同时约定如连续三个月考核合格者视为公司合伙人,可入股所管辖园区股份的5%。后阚某凭该邀请函参加了公司会议,寻找合适的物流合作园区。平时工作均由阚某自行安排,只需每日在其自备的办公场所进行钉钉打卡。2019年1月,该物流科技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正式设立。阚某一直为该物流科技公司寻找合作园区至2019年6月,物流公司也按约支付了部分报酬。后该物流科技公司以阚某未能在三个月内寻找到合作园区为由,通知解除了合作。阚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法院经审理,认定阚某与物流科技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了阚某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大量的互联网平台公司出现。互联网平台公司为激励推广人员,往往会给予资金、技术或股份的奖励。对于互联网平台公司的推广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应根据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与经济的从属性加以判断。本案中,该互联网物流科技公司为创建其平台资源,邀请阚某成为其加盟合作者,其看中的是阚某短期快速的推广成果;而阚某成为物流科技公司的加盟推广人员后,虽以物流科技公司的名义对外寻找合作园区,但其自备相应的工具与场所,工作过程也不受平台公司的管理与控制,双方缺少劳动关系意义上的人身与经济的从属性,应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推广合作关系,故认定物流科技公司与阚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根据劳动关系特征,对互联网经济下新形态用工关系进行规范,对准确认定相关劳务模式是否适用认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