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于2017年8月入职某自动化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支付条件及巨额保障金条款,并约定如因自动化公司解除合同导致王某未能履约至合同约定年限的,应按王某的实际工作时间与约定的工作年限之比支付王某相应的保障金。2019年11月,因产业布局调整,该自动化公司单方解除与王某的聘用合同。王某认为,其未能履约系该自动化公司所致,该自动化公司应依约向其支付保障金。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自动化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某自动化公司应按双方的约定支付王某保障金500万元。
典型意义
核心技术人才对科技型企业的成长发展具有关键性作用。在引进核心技术人员时,科技型企业往往会承诺丰厚的报酬与福利待遇,并且为保证核心技术人员在企业的服务期限,会在报酬之外约定额外的保障金,并在服务满一定期限后支付,后企业因自身原因与核心技术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往往会以核心技术人员未达服务年限而拒绝支付相关的保障金。但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劳动合同,核心技术人员未达服务年限并无相关的过错,企业仍应按其实际服务年限支付相应比例的保障金,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判决基于诚信原则,要求企业履行对员工的相关承诺,对于企业正确规范用工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