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0日,重庆某物流公司作为甲方与案外人毛某某作为乙方签署《车辆服务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将自购车辆以甲方名义对外经营,乙方系真实车主和车辆实际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车辆驾驶员由乙方聘请,与甲方不产生劳动关系。2022年,卢某为该车驾驶员从事运输工作,薪资由毛某某支付,毛某某负责对其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2022年7月4日,卢某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重庆某物流公司自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委作出决定不予受理。卢某不服该决定,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的实际车主为案外人毛某某,卢某作为该车驾驶员从事运输工作,薪资由毛某某支付,且由毛某某负责对其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卢某与重庆某物流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事实劳动关系须结合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安排工作、进行管理、支付报酬、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等劳动关系本质属性进行综合评判,若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本院判决驳回了卢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实践中,运营性车辆挂靠行为比较普遍,尽管被挂靠单位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但只是每年向车辆实际所有人收取挂靠费,允许车辆实际所有人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其他的不再过问。对于车辆实际所有人具体聘用何人为司机、经营管理、薪酬待遇等,均与被挂靠单位无关。车辆实际所有人所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的关系若不具有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等劳动关系本质属性,双方不宜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