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调整有用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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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重庆某商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綦江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9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日,重庆某商贸公司与陈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进行约定。2019年8月2日、2021年8月20日,双方续签两次《劳动合同书》。因重庆某商贸公司与重庆某发电公司之间具有合作项目,重庆某发电公司确定重庆某商贸公司为其首选的维修单位,前述劳动合同签订后,重庆某商贸公司即安排陈某某在该合作项目中负责空调维保工作。2023年1月17日,重庆某发电公司向重庆某商贸公司发出终止双方合作项目的函件。2023年1月19日,重庆某商贸公司向陈某某发出调岗通知,将陈某某调回公司采购运输部工作,并告知其于2023年1月28日回到公司报到并进行新岗位培训。陈某某未按通知要求回到公司报到,从2023年2月起仍然通过在原工作地点进行自拍方式打卡上下班。随后陈某某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重庆某商贸公司支付其2023年2月至8月的工资、生活补贴等,该委于2023年10月23日裁决驳回了陈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陈某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原有的空调维修岗位已不存在,重庆某商贸公司对陈某某的岗位作出调整,虽拟调动的工作地点、岗位性质均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但陈某某所在区域内并无其他岗位可以提供劳动,且该公司已表明工资待遇不予降低并就新岗位提供培训。重庆某商贸公司将陈某某调回公司住所地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应当认定该公司属于合理调岗。因此,陈某某拒不服从调岗安排,仍然通过在原工作地点进行自拍的方式打卡上下班,不应视为正常提供了劳动。遂判决驳回了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变化属于正常现象。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单方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需要从调岗的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合理范围,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本案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形式用工自主权,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