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停工停产,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待岗期间维持生活的基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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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重庆某机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綦江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9日  阅读量:63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6日,重庆某机电公司聘任霍某某为品质管理部副部长。2019年10月和11月,霍某某每月只上班3天,2019年12月之后,重庆某机电公司因经营困难通知霍某某回家待岗,之后未向霍某某提供工作岗位,霍某某亦未去该公司上班,双方亦未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自2021年11月起到重庆某科技公司上班,并由该公司为其购买社保。2022年5月24日,霍某某向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重庆某机电公司支付2018年8月至2022年4月27日的工资,该委裁决重庆某机电公司支付霍某某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资,并驳回了霍某某其余仲裁请求。霍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机电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的工资2070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18年3月起霍某某与重庆某机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2月公司因经营困难,霍某某按照该公司的通知一直处于待岗状态,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1月,霍某某到重庆某科技公司工作,并由该公司为其购买社保。本院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遂判决重庆某机电公司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霍某某支付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待岗工资2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被动或主动停工停产,要求劳动者回家待岗,但并未终止或解除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待岗期间停发工资报酬,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据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企业原因停工停产待岗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此期间劳动者维持生活的基本费用。本案判决的指导意义在于,在用人单位因故停工停产后,应当对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做出及时处理,如维持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待遇支付相应的费用,否则应当及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职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