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8月1日,晋某某与綦江区某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建立人事聘用关系。双方在签订的《聘用合同续签书》中约定:合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晋某某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医院造成的损失。2012年10月9日,双方签订《硕士研究生引进协议》约定:晋某某除享受正规事业编制相应工资及福利待遇外,綦江区某医院为晋某某提供建筑面积50平米简装过渡房(五年后退还),暂无住房者享受每月800元房租补贴,一次性享受硕士研究生安家费50 000元,工作期间每月享受硕士研究生学位津贴500元,晋某某必须在綦江区某医院处服务15年以上,在服务期限未到离开医院的退还全部安家费,服务期限内自动离职或调动离开的也需全部退还。签订该协议后,綦江区某医院向晋某某一次性支付了安家费50000元。2021年7月20日、2022年1月21日,晋某某先后两次向綦江区某医院提出辞职,双方于2022年1月30日解除了人事聘用关系。后晋某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主张其不支付綦江区某医院安家费50000元和违约金150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晋某某与綦江区某医院签订的《研究生引进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晋某某按照《研究生引进协议》的约定享受了安家补助费用等政策优惠,亦应按照《研究生引进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晋某某在服务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书面申请辞职,违反了《研究生引进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裁决,由晋某某向綦江区某医院退还安家费及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当前西部地区部分区县医疗机构人才流失问题突出。部分医疗机构为引进和留住医疗专业人才,给予引进人才较为优厚的待遇,同时也约定了相应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该约定具有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但部分引进人才在享受相应待遇后,却因各自原因在约定服务期届满前提出离职,不利于医疗机构人才储备和培养,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判决提前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人员赔偿事业单位违约金并退还安家费,对劳动者提前离职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且对引进人才应诚信履约,有助于弘扬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具有指引价值,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医疗机构人才过度流失的困境,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