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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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重庆某环卫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綦江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9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赵某某于1963年10月26日出生。2018年1月1日,赵某某到重庆某环卫公司处从事清扫保洁工作,工作期间重庆某环卫公司给赵某某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重庆某环卫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2021年2月21日10时53分,赵某某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北路立泰转盘进行保洁工作时,被案外人驾驶的小汽车刮撞,导致原告赵某某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受伤后住院治疗32天,后经交巡警认定上述交通事故中,原告赵某某无责任。此后,赵某某2021年2月21日受到的伤害被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玖级。2022年7月29日,赵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不予受理。赵某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某在上班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重庆某环卫公司应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原告赵某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渝高法〔2015〕205号的规定,即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法院遂判决:重庆某环卫公司支付赵某某赔偿款合计76936.68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生活水平、医疗水平逐步提高,国民的寿命和健康状况出现质的飞跃,退而不休的“超龄”打工族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现有的用工环境中,超龄人员外出务工受限于教育水平、年龄等因素,其所从事的大多是建筑、保洁、安保等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而根据现有规定,超龄务工人员因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并不适用工伤保险法律规范,只是可以参照适用,由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赔偿。超龄人员作为社会的重要力量,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当他们在工作中不幸遭受事故伤害时,应当得到充分的工伤赔偿保障。故本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让处于弱势的伤者获得完整、有效的救济,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同时也警示用人单位在雇佣“超龄”人员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隐患,以采取相应方式加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