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应对其雇请的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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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綦江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9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8日,原告石某某在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施工,未与该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石某某在修边坡过程中被石头砸伤,经医院诊断为:1.右手环指、小指裂伤伴感染;2.右手环指远节段骨折。某建筑劳务公司以该工程是由案外第三人实际施工,石某某不是其招用的工人为由拒绝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赔偿。2022年9月21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石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此后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伤残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因某建筑劳务公司未给石某某缴纳工伤保险,石某某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23年5月12日,石某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77 433元。2023年5月22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石某某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石某某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请求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77433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某建筑劳务公司没有直接聘请石某某,但石某某是在该公司承建的工程施工范围内从事劳务,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鉴定为伤残拾级,某建筑劳务公司为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单位,应由该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向石某某支付拾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本院遂判决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石某某工伤保险赔偿款86 717.97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建设施工领域普遍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情形下包工头自行招用劳动者进行施工的现象。此类“临时工”受伤后,由于其本身并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等基础保险,企业也不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本案判决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具有警示作用,应将工程按程序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人施工,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即便没有与建筑工人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也应对其工伤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同时也提醒建筑工人,在本市范围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就诊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确认伤残等级,进而可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工伤保险赔偿,以此明确“临时工”工伤后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