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程某某原系重庆某工业公司单位职工,于1982年参加工作。1999 年12月1日,因程某某旷工被重庆某工业公司开除。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社会保险局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的 《重庆市参保单位(个人)补(退)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显示:单位重庆某工业公司;姓名程某某;1993年度补收415.20元,其中单位356.40元、个人39.60 元、利息19.2元;1994-1999年度共补收5460.78元,其中单位 4469.85元、个人547.53元、利息443.40元。2007年3月23日,程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万盛区支行万东分理处补缴养老保险5413.38元和养老保险利息462.60元。2021年3月29日,程某某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程某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重庆某工业公司支付其垫付的养老保险金。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82年12月至1999年12月期间程某某系重庆某工业公司的职工,重庆某工业公司为程某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重庆某工业公司没有为程某某缴纳1993年至1999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致使程某某用现金存入重庆某工业公司单位账户后垫付缴纳此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重庆某工业公司应当返还其应当缴纳部分及利息予程某某。法院遂判决,重庆某工业公司支付程某某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5238.68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基本养老保险是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指数,用人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帮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法判决用人单位返还劳动者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兼顾事理、法理与情理,妥善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