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欠生育保险,应当承担劳动者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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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诉重庆某建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綦江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9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罗某与重庆某建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后,重庆某建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罗某支付工资,并为罗某交纳了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期间的医疗保险。2022年3月3日,罗某提出产假申请(178天),后于2022年3月4日休假,于2022年3月8日分娩,次日出院。2022年3月24日,罗某向綦江区医疗保障局申领生育保险待遇,该局因重庆某建材公司于2022年3月起欠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在支付3359.2元后,就停止支付罗某的生育津贴。罗某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重庆某建材公司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损失32 740.8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交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重庆某建材公司从2022年3月起未为罗某缴纳生育保险的保费,已超过6个月,导致罗某尚未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罗某主张重庆某建材公司赔偿生育保险待遇损失32 740.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人口年龄构成已经呈现出严重的老龄化、少子化倾向,劳动力也呈现出人口比例下降趋势。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有利于实现人口均衡发展。政策的顺利落地,需要方方面面的“组合拳”配套,特别在为生育家庭提供相关待遇方面,这是人民群众最直观的实惠。然而,个别用人单位并未在这方面提高认识,反而欠缴医疗保险,导致生育员工不能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致使劳动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警示用人单位应牢固树立依法参保理念,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