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2年10月某天,贡井区人社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罗某存在疑似修改年龄,违规领取养老金的行为。贡井区人社局立即联合多家部门开展调查,对罗某身份信息进行核实,最终确定罗某真实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及出生日期。
根据罗某本人的调查自述,因邻居告知其交钱可办理社保,便委托第三人,默认其伪造变更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社保参保。自2008年至2023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二十万余元。
处理结果
罗某因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由贡井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移送至贡井区公安分局,正式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四川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包括以下情形:1.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2.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资格确认或者申领待遇等,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获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人社释法
社会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事关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骗取养老金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违法行为。维护基金安全人人有责,切莫以身试法,欺诈骗保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