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放弃相关权益后又以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另一倍工资差额有违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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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市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0日  阅读量:8

【简要案情】

  徐某于2018年6月19日入职某香料公司担任调香师,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2019年1月26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双方于2019年1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由某香料公司支付一万元给徐某,该款包含2019年1月工资,其他为离职补偿。之后公司将不对徐某存在任何法律责任,徐某不得以加班、社保等其他原因向公司索赔。协议签订后,某香料公司将一万元打入徐某账户。2019年2月13日,徐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某香料公司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55425元。案经仲裁及一、二审审理,最终没有支持徐某的请求。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是否有效?某香料公司是否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案件点评】

  离职协议是否有效,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清楚有关权利义务,意思表示是否真实;2.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3.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达成的离职协议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双方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后,劳动者再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的请求不应支持。在签订离职协议时,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协议签订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内容。若双方就该协议提起诉讼,法院不应轻易否定协议的效力,一方面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