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化解是实质解决工伤保险争议的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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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货运部诉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来源:四川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6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田某到某货运部开始从事装卸工工作,某货运部未为田某购买工伤保险。同月某日,田某在装车时不慎滑倒,从货车箱顶摔至地面受伤,经医院诊断田某多处骨折。田某向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为,田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认定工伤的情形,遂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田某受伤为工伤。某货运部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了解到,田某受伤时间已经是3年前,因工伤认定管辖争议和劳动仲裁缘故,于2023年6月才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未曾料想用人单位又一纸诉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面对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以及后续的保险待遇赔偿民事诉讼,田某感到极为失望和不满。为及时、有效、彻底化解争议,人民法院主动与当地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接,当地“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和劳动纠纷一站式联处中心共同介入,人民调解员、承办法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细致居中协调,最终促使田某与某货运部经营者在2023年最后一天,达成分期支付赔偿金的调解方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某货运部经营者当场支付首期工伤赔付款,双方握手言和。某货运部同时申请撤回本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受伤后能够及时获得救济。但在工伤争议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一旦用工主体提出异议,劳动者往往要经过“劳动关系仲裁—劳动关系诉讼—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待遇赔偿民事诉讼”的漫长链路,才能获得应得待遇。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推动在更靠前位置实质化解争议,是处理工伤争议的最优解。本案案情不复杂,但法院并未局限于行政案件审理范围,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以行政案件为契机,紧紧抓住工伤待遇赔偿争议核心点,充分利用当地行政争议化解平台,聚合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委等多元力量,通过“穿透式”审查,采取“一站式”化解,一揽子解决因工伤产生的连锁争议,推动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就工伤赔偿问题最终达成和解,既实质解决了行政争议,又避免后续产生新的民事争议,让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以及时兑现,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