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某建设工程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同月,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某建设工程公司限期整改,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某建设工程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指令。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集体讨论、发送处罚告知书、听证等法定程序,于同年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建设工程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违法,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某建设工程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催收后,某建设工程公司一直未履行处罚决定。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遂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裁定认为,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执法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某建设工程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催告期内某建设工程公司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
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筑行业多发易发,是人社部门劳动监察的重点和难点。由于人社部门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查并准予执行处罚决定,监督支持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切实推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既是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指示的务实举措,也是府院协同联动、共同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法治途径。本案中,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依法支持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动参与沟通和多方协调,与执行法院共同推动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到位,有力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