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李某某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项目从事杂工工作。2021年,某建筑公司以建筑项目参保方式,为预计200人的项目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保险结束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2022年3月,李某某在该项目工作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经鉴定为伤残八级。同年5月,李某某所受伤情被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李某某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县社保中心认定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工伤保险参保条件,遂作出《不予支付通知书》。李某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不予支付通知书》,责令某县社保中心核定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也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李某某受到事故伤害时虽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某建筑公司已通过项目参保方式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李某某在案涉建设工程项目做工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待遇具体项目上,根据川府发〔2021〕10号文件规定,李某某除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某县社保中心决定不予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鉴于某县社保中心已依法为李某某核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李某某对金额无异议,无需再判决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遂判决:撤销某县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通知书》中关于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内容;责令某县社保中心向李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建筑行业具有用工需求大、人员流动性快、从业者年龄偏高、用工形态多样等特点,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传统缴费参保模式,难以全面保障建筑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为扩大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保障建筑从业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社部专门先后出台系列文件,鼓励建筑企业以项目为单位为建筑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对按项目参保超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作出特殊制度安排。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已按项目参保的超龄务工人员主张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有效保障了建筑行业超龄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案所蕴含的裁判规则,也有利于进一步明晰类似纠纷的执法、司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