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非本职工作后,以工作效率低为由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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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市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0日  阅读量:49

【简要案情】

  2017年12月1日,黄某入职某管业公司,工作岗位是机修副班长,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工作制。2019年10月,某管业公司向员工发出“因公司9月停产,为确保员工能拿到保底工资3200元,如员工上班工时不足264小时,则由周六日补足264小时”的通告,强令员工每天上班12小时、每月上班不少于264小时,并安排黄某从事公司经营范围以外的非其本职范围内的安装架子、搭棚架、铺水泥地等工作。2019年10月8日,某管业公司以黄某“上班睡觉、工作效率低”等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黄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管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裁决予以支持,双方没有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从事非本职工作后,以工作效率低为由辞退,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点评】

  国家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作工时制度,是为了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充足的休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本案中,某管业公司要求黄某每天上班12小时、每月上班不少于264小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严重影响到黄某的休息权利。某管业公司安排黄某从事的安装架子、搭棚架、铺水泥地等工作,超出黄某的本职(机修)工作范围,已非其熟悉的工作领域。超时加班和从事非本职工作,必然对黄某的工作效率造成影响。因此,上班睡觉、工作效率低等行为并非黄某自身原因所致,不应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某管业公司以此为由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黄某支付赔偿金。